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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管理:未取得从医资格从事牵引按摩针灸理疗,属非法行医
 [打印]添加时间:2021-04-1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30
   一.根基案情
 
  被告人李某幸在没有获得任何从医关联资历的情况下,租用杨某秀在x镇神经病医院左近的一间门面房开设诊所,从事输液、售药、牵引等医疗活动。2009年12月30日李某幸通过测验领取县卫生局颁布的《乡下大夫资历证》,执业地址为x镇,但并未请求乡下大夫执业注册。
 
  事发当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娟因发热在王某平诊所输液三天后仍有不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达被告人李某幸的诊所就诊,被告人李某幸经过扣问、腹部触诊,觉得是肠胃炎,写作用方后,将诊断情况及处方内容告知不在诊所的杨X廷,杨说要是确诊为肠胃炎的话,可以按处方上的输。被告人遂亲身为张某娟输液,共五部液体(第一部西咪替丁、第二部氨苄青霉素、第三部维生素C、B6能量合剂、第四部双黄连、第五部氨基酸)。
 
  二.妨碍结果
 
  下午张某娟输液完毕和父母回抵家中后,感到难受,难受至在床上打滚,其父张某见状,先后将其送至x镇第二人民医院、x镇神经病医院就诊,均觉得病情危重,建议转院;后转至x县人民医院,经初诊和化验,诊断不妨脑炎疾患,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
 
  晚上12时左右转至x市x医院,经搜检,主要诊断为:脑炎?肝性脑病。2月4日破晓x医院两次给张某娟下发病危关照书。2月5日破晓张某娟殒命。张某到x县卫生局反映该事件,卫生局开始观察取证。2014年10月17日,卫生局将该案交卸x县公安局。
 
  三.被告意见
 
  张某娟是在下午2时30分输完液离开诊所的;告状书没有认定其具备乡下医师证,对告状书认定其“情节紧张”有异议。
 
  四.辩白意见
 
  对于被告人是否组成不法行医罪,觉得凭据刑法第336条、《医疗机构经管条例》、《非常高法院对于审理不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使用功令几何疑问的注释》第二条“情节紧张”的五种景遇的划定,被告人李某幸未获得执业允许证、乡下大夫执业证书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人具备不法行医举动,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两次被行政处罚。
 
  告状书认定的张某娟在被告人处输五部液体的情况属实,但其殒命缘故至今不明,疑点众多也未合理破除,主观认定李某幸的不法行医与张某娟殒命有因果关系,由此认定“情节紧张”是无功令凭据的。故被告人的不法行医举动只是普通犯罪举动,不组成犯罪。
 
  若认定被告人有罪,存在以下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不法行医只受过一次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张某娟的殒命无证据证实与李某幸医治有因果关系,不应以此加剧被告人的恶行;被告人永远一致供述案情且当庭认错,已取行乡下大夫资历证,不法行医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在张某娟一案中被告人亦主动踊跃实施救治,医德较好。
 
  五.证人证言
 
  李某幸之妻证言证实:李某幸有《乡下医师资历证》和《推拿专业资历证》,没有《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在租高某喜的房时挂过牌写着“牵引、推拿、针灸、理疗”。2013年7月曾有卫生局的人来要过2000元钱。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辩白人当庭提交x村委会证实,内容为“孙X龙、李某幸同属我村聘用的乡下大夫,两人共用一证,办证的人是孙X龙,二人共同负担村里的大夫职责。情况属实。”公诉人觉得村委会无聘用乡下大夫的权益,该证据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本院觉得被告人李某幸在没有任何从医资历的情况下,在x镇神经病院左近、x镇x村开设诊所,从事输液、打针、牵引、售药等医疗活动。李某幸在x村开办诊所是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李某幸于2009年12月30日领取《乡下大夫资历证》,但并未请求注册执业,聘用乡下大夫该当由县卫生行政部分审核、存案,该证据从证实主体、证实内容均不具备证据效率,不予认定。
 
  七.法院讯断
 
  被告人李某幸犯不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